银行须披露贷款资产质量
证监会昨晚发布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根据新规要求, 商业银行除了披露报告期末前3年的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 还须对报告期的管理情况,贷款资产质量,利息收入等进行
分类披露.新的信息披露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之前的旧规定主要从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中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而此次新规则不再区分招股书和年度报告,而是所有的定期信息披露均应遵守本规
定.因此,商业银行的季报,半年报将与年报一同遵守新规要求进行披露,在信息披露
的范围上进行扩大.
其外, 对商业银行的信披内容也进一步扩充.根据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截
至报告期末前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
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
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
贷款率, 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
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
率,成本收入比.
同时, 对于各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新规要求按照五级分类进行披露,包括
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
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此外,根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重大
事项, 单笔金额超过规定比例和款额的,以及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
状况, 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
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都须及时予以公告.
而商业银行如果要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也
需要按新规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责任编辑: 021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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